公司制度

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分类:公司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2012-05-31

宁德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树立拍卖行的良好社会形象,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服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职工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予以奖励:

1.全年出满勤,无迟到、早退,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者。

2.在工作中服务优良,多次受到顾客好评和表扬,为企业树立窗口形象,取得显著成绩者。

3.在经营活动和工作中,为企业科学管理、改进技术、提高效率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等,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显著者。

4.保护企业财产,挽救企业损失,使企业财产降低或免受损失者。

5.维护企业和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绩显著者。

6.维护财经纪律和本行声誉,拒收客户礼物,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三条  本行奖励分为:大会表扬、内部通报、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晋级、加薪,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条  本行对奖励的职工,须经职代会(工会)讨论评定。对事迹特别显著者,由本行呈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表彰。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批评教育不改,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消极怠工,情节严重者。

2.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工作,经教育不改者。

3.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工作极不负责任,造成企业经济受到损失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社会治安,使企业经济遭受损失者。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行为者。

第六条  本行对处分分为:大会批评、限期改正、内部警告、一次性经济处罚、留用察看、除名等处分,对除名的职工,须本行领导提出,交职代会(工会)讨论决定,并对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处分的职工应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触犯法律的,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的重大奖励和严重处罚,须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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