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合同纠纷,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严格履行本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本行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凡超越授权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 企业内设机构不得以本部门名义或以企业名义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本行办公室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的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标的物产权状况进行调查;负责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努力维护企业权益。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单位担保的,不得与之签约。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前必须送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一律按示范文本的格式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的常备条款和注意事项:
(1)当事人名称、住所(应以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为准);
(2)标的(应注意审查产权的完整性);
(3)数量(应写明数量,并注意防范计量单位陷阱),质量(应有明确的质量标准);
(4)价款或者报酬(一般注明人民币,涉外合同防范币种陷阱);
(5)履行期限、履约地点和履行方式(应尽量便利于我方);
(6)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按《合同法》规定办理);
(7)解决争议方式。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拍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的审查。
重大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应由财务等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后,送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本行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取得代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合同专用章后,合同视为订立。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部门应认真履行。在履行中如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减少损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主动会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十七条 财务部、办公室按各自的职责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负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对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要求和程序,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读职或以权谋私,造成企业经济或信誉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公证或企业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公章和企业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逐次进行登记。如违反本规定使用企业公章和企业合同专用章造成损失,由部门负责人和印章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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