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拍卖业务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素质,防范经营风险,按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拍卖工作流程。
一、拍品的征集
1、拍品的征集工作由业务人员负责。
2、拍品征集应遵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国家及法律、法规有规定须经审批、许可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3、在签定《委托拍卖合同》之前,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委托人资格、标的的来源、权属状况、现状、瑕疵等作充分了解,并取得相关资料。
4、业务人员应将拍品收集情况和进行过程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拍卖委托
1、委托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公民应提供身份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另需提供有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书,标的按规定对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委托人应提供相关证件;
(2)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权属证明;
(3)委托拍卖标的的其他相关资料和瑕疵说明。
2、业务经办人员应进行调查、核实以证实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实地勘查标的。之后将资料送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并起草《委托拍卖合同》,报送综合部审核。
3、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拍卖合同须经总经理审批后签署盖章。合同原件由综合部统一保管,并建立档案。委托之后,由业务部门制定营销方案。
三、拍卖公告
1、业务部门将需要刊登拍卖公告的标的资料整理后报送综合部。
2、综合部根据委托拍卖合同和业务部门报送的标的资料确定拍卖会时间,安排拍卖师,并统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选择报纸刊登,视情况也可选择其他新闻媒体。
3、拍卖公告至少于拍卖会举行日前七天发布。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4、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5、拍卖公告刊登后综合部将公告及标的材料、拍卖师资料等报送工商局备案。业务部门负责通知委托人。
四、拍卖会的组织
1、展示:受理拍卖委托后,由业务部门负责营销策划并实施,拍卖公告刊登之后,由业务部门和综合部接受客户咨询、提供标的的有关资料供查阅,并安排标的展示(至少两天)。
2、报名:由综合部和财务部联合设置报名点,于拍卖会举行日前统一接受报名。竞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公民应提供身份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另需提供有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书,标的按规定对竞买人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应提供相关证件。
3、拍卖会前日,综合部组织召开由拍卖师、业务经办人员等参加的会议,通报标的情况、报名情况和注意事项等。
五、拍卖会
1、拍卖会开始之前应在原报名点发放竞买号牌;
2、拍卖会由拍卖师主持;视需要,可设立监拍、笔录和工商监证(由工商局派员监证)席位,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3、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应当场签定拍卖笔录(拍卖笔录还需拍卖师和记录人签名)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拍卖会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防止竞买人恶意串通,扰乱秩序,保证拍卖会正常进行。
六、拍卖会后工作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规定交纳拍卖款,综合部负责起草相关文件,经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由业务经办人员送交委托方。财务人员负责拍卖款项的收支。综合部负责将拍卖资料送工商局备案。
2、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需要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委托人协助买受人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业务经办人员应积极配合。
七、档案
1、拍卖成交后,综合应将成交标的的全部有关资料整理完备,通过电脑及实物形式移交档案负责人。业务人员根据需要,可复制一份保存。
2、拍卖档案须保存至少五年;财务档案按相关规定保管。
3、业务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客户档案的建立、开发和利用。
八、佣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
佣金的收取严格按照《拍卖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他费用亦按《拍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